宋二歌 馬東輝
  一位原本身體健康的百歲汽車借款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骨折,因長時間無法下床活動又產生了併發症,與肇事方就賠償問題對簿公堂後,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肇事方對受害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併發症責任參與度為25%”,這是否合理?
  2011年1月9日,家住河南省許昌市區許繼大道已經101歲的王清香老人像往常一樣獨自一人步行去教堂做禮拜,在穿過人行道時被許昌銀行工作人員高超澎湖民宿駕駛的單位轎車撞倒,致王清香老人腿部骨折。
  家人先後將老人送往多家醫院治療,因受傷後無法下床活動,王清香老人相繼出現“整合負債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併發症,輾轉幾個醫院治療,花費較高。
  後交警部門認定高超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港式飲茶清香無責任。
  因與許昌銀行、保險公司協商賠償無果,2011年11月22日,王清香的家人一紙訴狀將高超、許昌銀行及事故轎車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中心支公司訴至許昌餐飲設備市魏都區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賠償王清香治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102萬元。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對王清香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期間所花費用的賠償並無異議,但對老人因為無法下床活動導致的“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併發症的治療費和護理費如何賠償產生爭議。
  法院隨即委托許昌市蓮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就王清香的傷情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疾病與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傷呈誘因關係,責任參與度為25%。”然而,王清香家人對此不予認可。
  2012年10月17日,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魏都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三名被告賠償王清香各項損失人民幣22.08萬元。
  一審判決後,王清香老人的女兒宋桂芝來到魏都區檢察院為其母親申訴。民行科科長裴岩接待了宋桂芝併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發現: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不但遺漏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而且判決王清香承擔治療“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併發症所花費用的75%顯失公平。
  如何才能證明鑒定機構認定的“責任參與度為25%”是不合理的呢?
  裴岩想到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修訂後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這一制度的引入就使“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機構的作用和行為形成有效制約,有利於審判機關綜合各方面因素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更客觀的判斷。
  為了進一步證明自己的想法,裴岩走訪了王清香老人的鄰居和基督教協會。
  “王老太太身體一直很好,我倆經常一起去教堂做禮拜”,王清香老人的鄰居證明。
  “我基督教徒王清香老人在車禍發生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每周周末走著來教堂,為人祈禱,為主作貢獻。”許昌市魏都區基督教協會出具了證明老人身體健康良好的證明。
  裴岩又走訪了老人曾經就診的醫院,“從CT報告顯示,王清香沒有腦血管病。而車禍後,王清香因無法經常下床活動,逐漸形成了‘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併發症”,許昌市仁和骨科醫院的醫生告訴檢察官。
  在掌握了大量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裴岩撰寫了一份提請許昌市檢察院就王清香不服魏都區法院判決的抗訴書。
  2013年4月18日,許昌市檢察院向許昌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隨後,許昌市中級法院將該案發回魏都區法院再審。
  隨後,裴岩建議王清香家人在該案再審過程中申請法院通知那些為王清香治過病的醫生到庭作證,就鑒定結論中“責任參與度為25%”的內容與鑒定機構進行質證。
  王清香家人接受了檢察官的建議。在案件再審的過程中,為王清香治過病的兩位醫生到庭作證,就該案中“責任參與度為25%”的確定是否合理與鑒定機構進行了質證。醫生當庭表示,“王清香‘由於偏癱活動量小,而導致多發性腦梗塞、多發性顱內血管狹窄’等併發症,這是必然的規律”。
  魏都區法院根據雙方質證意見,對該案中“責任參與度為25%”的鑒定意見不予採納,而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責任參與度為100%”,並於2013年12月6日,判決三名被告在原審判決已執行的基礎上,另行賠償王清香13.69萬元。  (原標題:質證“責任參與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b30jbxie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